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04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藍偉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065,23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7,0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6,516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