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郭雅寧、彭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雅寧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彭涵 詹月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22號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2萬4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