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曾宜欣、蔣清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9號 原 告 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宜欣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律師 被 告 蔣清明 訴訟代理人 於知慶律師 鄭羽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