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徐秀芳、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張雅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秀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斐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金字第61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4萬5,5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元(貳拾壹萬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