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0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青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趙嘉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18號 聲 請 人 青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嘉蓓 訴訟代理人 王怡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43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900 2 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84-NX-A00076-6 1 450 3 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92-NX-A000000-0 1 225 4 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92-NX-A000000-0 1 45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