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0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三鶯化工有限公司、蘇子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59號 聲 請 人 三鶯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子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張婕妤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059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盛德事業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 安康分行 109年4月5日 20,903元 U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