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5 日
- 當事人郭子猷、林桂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43號 聲 請 人 郭子猷(即郭土旺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林桂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3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李佳儒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14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台灣富貴 基金 D101A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