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惠茂食品有限公司、林健郎、林佳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85號 聲 請 人 惠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郎 代 理 人 林佳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姜悌文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18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惠茂食品有限公司 林健郎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營業部 109年1月1日 134,890元 AA000000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