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台灣希爾思寵物營養品有限公司、BRAD ALLEN GALE、鄭衣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99號 聲 請 人 台灣希爾思寵物營養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BRAD ALLEN GALE 代 理 人 鄭衣庭 林巧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詹玗璇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19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魏朝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108年11月28日 15,462元 H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