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吳壽玉、吳立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54號 聲 請 人 吳壽玉 代 理 人 吳立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振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蔡汶芯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35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註 1 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