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22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陳智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4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1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賴竺君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42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09年5月25日 402,018元 NS0000000 2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09年6月20日 3,500,000元 NS0000000 3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09年6月2日 398,036元 N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