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陳慧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1488號 聲 請 人 陳慧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09年司催字第1432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茲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32號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有裁定 在卷可稽。而觀諸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前揭公示催告公告之本院網站資料,公告之日期為民國109年10月28日,故應至110年1月28日始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在此之前,因未滿申報權利期間,是否有第三人申報權利尚未可知,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復未繳納聲請費用,於法自有未合。故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聲請人應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之3個月內,始得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郭書妤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48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住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0-0 1 1000 2 住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0-0 1 1000 3 住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