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莊志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96號 聲 請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宏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林小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何明芝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59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莊志宏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09年6月22日 90,000元 B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