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1號聲 請 人 鄒慧琪 代 理 人 朱立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陳立俐 ┌───────────────────────────┐ │附表: │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0001│逸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160-1 │1 │3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