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6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宏裕、余宜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23號 聲 請 人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裕 代 理 人 余宜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振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蔡汶芯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98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註 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4-ND-000000-0 1 1000 2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56222-2 1 300 3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87748-3 1 306 4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