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01號聲 請 人 張婷芝 代 理 人 徐國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01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吉│90-ND- 3158-1 │ │1 │1000 │ │ │ │祥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2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吉│90-NX- 599-1 │ │1 │895 │ │ │ │祥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