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創群投資有限公司、戴惠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訴訟代理人 白浩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怡茹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418號 編號 發票人 發 票 日 (民國)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001 粘火欽 80年6月18日 未登載 1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