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16號聲 請 人 王中琥(即王叔豪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白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8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92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3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周慈怡 ┌────────────────────────────┐ │附表: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36975-2 │1 │1000│ ├──┼──────────┼────────┼──┼──┤ │0002│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45542-6 │1 │1000│ ├──┼──────────┼────────┼──┼──┤ │0003│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45543-8 │1 │1000│ ├──┼──────────┼────────┼──┼──┤ │0004│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45544-0 │1 │1000│ ├──┼──────────┼────────┼──┼──┤ │0005│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45545-1 │1 │1000│ ├──┴──────────┴────────┼──┼──┤ │ 總 計 │5 │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