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林淑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林淑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83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趙盈秀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2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和信基金 09-D0-00-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