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金車股份有限公司、李添財、劉思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代 理 人 劉思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52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趙盈秀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38號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票據號碼 001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李添財 臺灣土地銀行古亭分行 108年12月16日 123,326元 BI0000000 002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李添財 臺灣土地銀行古亭分行 109年1月16日 123,326元 BI0000000 003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李添財 臺灣土地銀行古亭分行 109年2月16日 123,326元 BI0000000 004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李添財 臺灣土地銀行古亭分行 109年3月16日 123,326元 BI0000000 005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李添財 臺灣土地銀行古亭分行 109年4月16日 123,326元 B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