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林琦敏、吳鴻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琦敏 代 理 人 吳鴻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怜瑄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7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林琦敏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安分行 108年11月27日 14,000元 Q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