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棠、陳智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棠 代 理 人 陳智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4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施盈如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08年11月15日 1,138,111元 NS0000000 2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08年12月4日 50,000元 N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