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汪亦祥、彭志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亦祥 代 理 人 彭志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付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北分行,面額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貳仟叁佰貳拾壹元,票據號碼ZH7834478號之支票壹紙 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付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北分行、面額新臺幣一百五十四萬二千三百二十一元、票據號碼ZH7834478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八 年度司催字第一七九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八年度司催字第一七九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九年三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顏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