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梁欣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58號 聲 請 人 梁欣敏 3樓 訴訟代理人 梁桂瑛 住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0段00巷00弄0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599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241-9 1 50 2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838-6 1 990 3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1175-6 1 180 4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3060-4 1 844 5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8263-7 1 687 共計 5張 2,751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