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王識誠、許淑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65號 聲 請 人 王識誠(即王炳旭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許淑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簡素惠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76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01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6) 現金 1 1000 0002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5) 現金 1 638 0003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5) 盈餘 1 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