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8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廖春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31號 聲 請 人 廖春美(即林均祐<原名林廼聖>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林弘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831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1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150 002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172 003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