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清源、林思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93號 聲 請 人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代 理 人 林思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9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7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賴竺君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99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09年1月22日 9,681元 FR0000000 002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09年1月22日 1,170,855元 FR0000000 003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09年1月22日 16,853元 F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