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李敏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0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敏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7435元自民國110年10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李敏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0月05日止累計27,785元正未給付, 其中27,435元為消費款;35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