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柯淯丰、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凱宴社區管理委員會、李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8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淯丰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淯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山凱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參仟陸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萬柒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