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施俊吉、宿慧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1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宿慧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零參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陸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參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如債務人未於第八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