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蔣慈庭、游廼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蔣慈庭 相 對 人 游廼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6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