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石晉維(原名:石騏瑋)、呂宇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507號 原 告 石晉維(原名石騏瑋)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複代理人 易㵂律師 被 告 呂宇晟 仲惟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於民國103年間,伊出資新臺幣(下同)30 萬元,與被告呂宇晟、訴外人洪楚源及其他合夥人共同合夥開設MAX能量工坊,並由伊擔任新北市○○區○○路○段0號地下1 樓MAX能量工坊土城店(下稱土城店)店長,訴外人李奕翔 則擔任桃園市八德店店長;財務、行政經營等事務皆由呂宇晟負責。嗣因合夥股東懷疑呂宇晟未將合夥金額投入合夥事業,且有挪用公款、浮報設備費用及私吞合夥人交付之工程裝修款等嫌,且呂宇晟與洪楚源另有50萬元之投資糾紛,遂於104年8月22日晚間由合夥人召開財務說明會議,邀集呂宇晟到場說明財務狀況。嗣洪楚源見呂宇晟侵吞公款卻毫無悔意,遂動手毆打呂宇晟,並因被告呂宇晟帳目不清又無合理交代,遂命其交出帳戶存摺等予八德店、土城店店長負責保管,並由伊暫保管銀行存摺大小章。惟呂宇晟非但未自省,反而與仲惟鼎利用youtube主頻道「谷阿莫」製作並播放影 片,於110年7月22日由仲惟鼎以其網紅藝名「谷阿莫」訪問呂宇晟之方式,製作名為「一個經驗:關於被黑道玩弄的故事」之不實影片(下稱系爭影片),仲惟鼎於系爭影片稱故事背景起源於呂宇晟與大學同學「石敢當」(即原告)合夥,且因「石敢當」提議,才讓「宋哥」(即洪楚源)跟「石敢當」一樣以10萬元入股等語,與伊出資額為30萬元、及洪楚源乃呂宇晟相邀入股之事實均有不符;並於系爭影片12分22秒、29秒至30秒處,揭露含有伊更名前之本名「石騏瑋」之判決書,使不特定第三人均得知悉系爭影片所稱之「石敢當」即指伊本人。又系爭影片中,被告分別有附表一所示編號1至9部分違反真實之陳述,以及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惡意意見表達,致閱覽系爭影片者誤認伊當日係為搶奪呂宇晟於MAX能量工坊之股份,並在場夥同黑衣人毆打呂宇晟,事 後復將呂宇晟之存款盜領一空等行為。呂宇晟明知系爭影片並非事實,卻基於侵害原告人格權之故意,編造故事,與仲惟鼎共同將之作成系爭影片並在Youtube 上播放,侵害原告之名譽,被告自應負連帶賠償之責。又仲惟鼎於網路媒體界享有盛名,影片幾10萬人次觀看,身為公眾人物卻對於呂宇晟所提供之故事,明知係片面之詞,極有偏頗之可能,卻於系爭影片中強調此為真實事件,隱匿因呂宇晟帳目不清、獨攬經營,卻未向其他合夥人報告方引發衝突之背景,僅稱伊僅投資10萬元、眼紅呂宇晟開跑車把妹子,遂與覬覦呂宇晟股份之其他合夥人與健身教練,找人毆打呂宇晟致其昏迷兩週,且稱呂宇晟能活著分享很難得,與人合夥要當心等語,使觀眾誤認呂宇晟委屈可憐,並致伊遭人誤解,且至伊起訴時,系爭影片已有12萬人次點閱。是被告於系爭影片之行為,嚴重影響他人對原告名譽、信用之評價,已侵害原告之人格權,致伊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仲惟鼎應將公開發布於Youtube「主頻道【谷阿莫】」之系 爭影片移除。㈢被告呂宇晟、仲惟鼎應以附件一所示方式回復原告之名譽。㈣就聲明第1項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與江銘韋前各出資10萬元與呂宇晟合夥開設無極限運動用品店,惟江銘韋因積欠賭債,致不良份子不時前往上開健身中心向江銘韋討債,原告遂向呂宇晟表示其教導之學員洪楚原有黑道背景,且家裡從事資源回收業務,在地方上很有實力等語,呂宇晟因無法應付上開不良份子,且為擴展營業據點有營運資金之需求等因素,不得已即向洪楚源求助並同意其入夥之要求,並另邀訴外人黃彥雄、李奕翔、蔡和錦及張世杰等人加入合夥。而原告係在此時始增資至30萬元,是上開合夥於原告、呂宇晟及江銘韋合夥階段,原告確僅出資10萬元。又系爭合夥事業加入洪楚源等合夥人後,經呂宇晟經營下,業務雖逐漸增長,但仍於初期營運階段,尚無利潤可資分配,惟洪楚源僅見營業增長,即認有利可圖而欲強佔系爭合夥事業及財產,虛構呂宇晟浮報合夥事業設備等費用,始有錢購車、結交女友等不實之情,藉此煽動其他合夥人對呂宇晟產生不滿之情緒,事先與原告及其他合夥人以通訊軟體LINE謀議,分工進行拔除監視器、張貼公告、要求老師暫停上課及驅趕客人等措施,以免留下犯罪證據後,洪楚源即藉口召開財務說明會議,由原告以帳目有疑義及有意退夥為由,邀呂宇晟及其餘合夥人於104年8月22日19時30分,在土城店進行對帳及商討退夥等事宜,洪楚源即糾集數十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不良份子,前往MAX土城店,輪番歐打呂 宇晟,致呂宇晟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雙肩、胸部、頸部、右顏面擦挫傷、左頂頭部皮撕裂傷約3公分、左前額撕 裂傷約1公分等嚴重傷害,且除強逼呂宇晟簽署面額各10萬 元之本票5紙外,並命其交出銀行存摺、印鑑,嗣由原告與 洪楚源陸續將帳戶內款項提領殆盡。洪楚源上開不法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446號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4月;經洪楚源提起上訴後,與呂宇晟和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012 號判決改判處其有期徒刑6月及緩刑2年。而原告就上述洪楚源之不法犯行雖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依洪楚源與原告及其他合夥人於104年8月21日在通訊軟體LINE對話,洪楚源(阿男):「健身房就好『我的人』會把會員請出去2樓也是」,原告(KIWI) 接著表示:「還是先請老師暫停上課」,洪楚源(阿男):「KIWI(即石騏偉)記得把監視器關掉」,原告(即KIWI):「嗯」,洪楚源:「明天豪哥會來幫我簽本票」、「還有如果金額有差的話讓渡書也要寫」、「退股」,原告:「我怕明天不止你想打他」、「你人叫多一點」,倘原告與洪楚源無欲毆打呂宇晟,並逼迫呂宇晟簽發本票及讓渡書,以強佔其合夥事業及財產,豈有大費周章找不良份子到場、要健身房老師暫停上課,並驅趕客人、關閉監視器,以免有監視畫面及現場目擊證人等證據之理。且依104年8月22日LINE對話紀錄,洪楚源表示:「先拔監視器」,李奕翔(即翔):「已拔」、「今晚按計畫進行嗎?(關門)」、「運動人是還好不多,我公告是已經打好了」,是原告與洪楚源等人於案發當天確有依前一日之謀議共同進行犯罪行為。又依「案發後」原告與陳彥豪間對話錄音譯文,原告:「其實本票那個他也不能講什麼東西,因為他也不能說『我們』強押,而且 沒有監視器啊!也不能證明什麼東西啊」、「他唯一能夠證明就是驗傷單,驗傷單」、「只是個證明你被誰打而已」、「他也可以咬我們圍毆他啊,證據拿出來啊,但不能證明是我們全部的人圍毆你啊」、「但只能證明哪裡受傷,他可以講他的,我們也可以講我們的東西啊,反正就是沒有監視器」、「今天好在是沒有監視器啦」,陳彥豪:「可是我想說外面還是有錄到啊」,原告:「那只是錄到進出而且,沒關係啦」云云,顯為原告因心虛而有之言論,且原告與洪楚源就上述不法犯行確經事前縝密計畫,可認其明顯知情並參與其中。 ㈡又仲惟鼎係就呂宇晟講述之事實經過加以濃縮改編,除故事角色未使用真實姓名,且為引發收視者之興趣,以幽默、詼諧等方式呈現外,考量收視者對影片長短之耐受度,本於創作發人深省之目的,重點式描述事件原委,本即無法鉅細靡遺對各項細節為完整呈現,並無捏造不實之事實。就系爭影片提及:「大軍役後,找了兩個夥伴來合夥創業,一個是他大學同學叫石敢當,一個是他大學學長名叫賭神,但因為預算的關係,石敢當和賭神只各出了十萬元,三人就這樣拿錢去成立了一間健身房,店名叫做max能量工坊」等內容,僅 係敘述呂宇晟、原告及訴外人江銘韋等3人初創階段,原告 曾出資10萬元,而因限於影片時間未鉅細彌遺描述其後增加合夥人及增資等細節。就系爭影片提及:「他們嘗試約大軍出來談判,想喬一喬,宋慧喬看怎麼喬,才能讓他們也能開BMW,妹子每天都在換」等內容,僅係以幽默、詼諧方式, 講述事件主角「宋哥」煽動合夥人對呂宇晟產生不滿情緒等事件過程,非虛構不實之事實而故意損害原告名譽。又仲惟鼎與原告毫不相識,遑論有任何仇恨,僅係希望透過製作系爭影片,達到發人深省之效果,而就故事中相關人士,均未以真實姓名呈現,不特定人本無從知悉片中講述所謂「石敢當」角色即係原告。另收視系爭影片之收視者,僅係喜愛仲惟鼎改編真實故事,對於故事中之角色現實生活究竟為何人,本非其收視之目的,且一般社會大眾普遍不知可透過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相關裁判書內容,況透過上開檢索系統查詢系爭刑事判決,於理由欄項下貳、一、(三):「證人即MAX土城店合夥人張世杰在偵查中具結證稱:被告(即洪楚源)在LINE中叫大家於104年8月22日到MAX土城店,…,『石 騏瑋』去請在健身的學員離開,學員離開後,黑衣人才陸續下樓」云云,足見原告就洪楚源上開不法犯行,明顯知情,且提供助力而參與;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012 號刑事判決,理由欄項下貳、一、(三):「洪楚源…,並連繫其他合夥人一同到場。…呂維鈞因隻身遭困於MAX土城店地 下1樓內,且已受傷精神渙散,憚於對方人多勢眾,認其若 未同意洪楚源之要求,勢必無法自由離去,於此自由意志受脅迫之情形下,遂應洪楚源要求將如附表所示帳戶…之存摺、大小章交出,而由洪楚源分別指定交由合夥人『石騏瑋』、 李奕翔保管…」云云,足見原告就洪楚源上開不法犯行,確有收取呂宇晟在遭暴力威脅下所交付之存摺、印鑑等,被告並無虛構不實之事實。是仲惟鼎僅係透過呂宇晟所提供之之題材等真實資料,以幽默、詼諧等方式製作發人省思之影片,主觀上無損害原告名譽權之意,客觀上亦無捏造不實之事實,並未損害原告之名譽權等語。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其於103年間與呂宇晟、洪楚源及其他合夥人合夥 經營運動用品店,並開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地下1樓土 城店、及桃園市○○區○○路0000號八德店,由其擔任土城店店 長。於104年8月22日晚上7時30分,合夥人召開財務說明會 議,洪楚源與呂宇晟發生衝突,洪楚原因此涉犯妨害自由、傷害等犯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012號判 決判處其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確定;原告因此涉嫌刑法犯罪部分,則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5年度偵字第18022、2089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仲惟鼎利用youtube主頻道「谷阿莫」製作並播放影片,於110年7月22日由仲惟鼎以網紅藝名「谷阿莫」訪問呂宇晟之方式製作系爭影片,被告於系爭影片中有為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而該影片至原告起訴時已有12萬人次觀看等情,業據提出系爭影片截圖及譯文、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012號刑事判決、新 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28 、197-211頁、277-29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59頁、301-303頁),復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偵審全卷核閱無訛,此部分事實,應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主張系爭影片所述內容與事實不符,足以貶損其社會上之評價,而侵害其名譽權,被告應連帶賠償其精神慰撫金200萬元,被告仲惟鼎應將系爭影片移除,且被告應以附件一 所示方式回復其名譽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厥為:㈠原告之名譽權有無因系爭影片致受有損害? ㈡若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應連帶賠償其因系爭影片所受名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有無理由?㈢若有,被告應連帶賠償之金額若干?㈣原告依民法第19 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移除系爭影片及以附件一所示之方式回復其名譽有無理由?茲分別述析如下: ㈠原告之名譽權有無因系爭影片致受有損害? ⒈按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闡釋人民之言論自由基本權利應受 最大限度之維護,但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誹謗罪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同條 第3項前段、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係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 符,及適當評論公共事務者予以保障,旨在衡平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隱私等基本人權而為規範性之解釋,即屬因基本權衝突所為具有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則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就違法性價值判斷上趨於一致,在民事責任之認定上,亦應考量上開解釋所揭櫫之概念及刑法第310 條第3項、第311條除外規定,作為侵害名譽權、隱私權行為阻卻不法事由之判斷準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84號判決意旨參照)。茍行為人所陳述之事實有侵害他人名譽之虞者,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雖不能證明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行為人已盡其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難謂有違法性,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為落實新聞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行為人之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倘主要事實相符,應認所述與事實相符,即不構成對他人權利之不法侵害,當無須再審究其消息來源及有無盡查證義務以判斷其有無過失責任(最高法院107年 度台上字第985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意見表達則不具有可 證明性,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如前所述,就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者,同為民事責任阻卻不法之準據。評論是否適當,應作較寬鬆之認定,其措辭得為尖銳、帶有情緒或感情,意見之對錯與否,是否為多數人所認同,均非所問。 ⒉系爭影片難認與主要事實不符: ⑴附表一編號2第1點、編號3關於原告出資額部分: 原告主張其參與系爭合夥事業時即已出資30萬元,並非如系爭影片內容所述初始僅出資10萬元乙情,固據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板簡字第1972號民事判決為證(見本院卷 第33-36頁),而被告呂宇晟於上開事件中確答辯以:查雙 方確實合夥投資健身房,先於102年10月26日簽訂合夥契約 書,原告出資30萬元等語,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然證人江銘瑜則到庭證稱:於2012或2013年剛成立Max能 量工坊,無極運動用品店是公司的名字,全名是無極運動用品有限公司,一開始的合夥人是呂宇晟與原告及我三人,一人出資10萬元,呂宇晟為執行合夥業務代表。我於2013年年底退夥,後來有無其他人入夥我不清楚。(法官問:原告有無增加投資金額?)在我離開前沒有。最先投資的是1人10 萬元,後來30萬元是增資,但增資部分是耳聞,不確定是否屬實等語(見本院卷第383-384頁),核與系爭影片提及: 「大軍(指呂宇晟)役後,找了兩個夥伴來合夥創業,一個是他大學同學叫石敢當(指原告),一個是他大學學長名叫賭神(指江銘瑜),但因為預算的關係,石敢當和賭神只各出了十萬元,三人就這樣拿錢去成立了一間健身房,店名叫做max能量工坊」等內容大致相符,自難認系爭影片所述原 告初始出資金額為10萬元乙節,有何與事實不符之處。至呂宇晟於上開事件中雖答辯以:原告於102年10月26日簽訂合 夥契約出資30萬元等語,並有合夥契約書為憑(見105年度 板簡字第1972號卷第12-13頁),然觀諸上開合夥契約書之 合夥人數計有6人,並非僅有原告、呂宇晟及江銘瑜3人,自難認該合夥契約書即為系爭合夥事業最初成立時之合夥契約及合夥人,是原告據此主張系爭影片內容與事實不符云云,即非可採。 ⑵關於附表一編號1、編號2第2點、編號4-8及附表二編號2部 分: 經查,依系爭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蔡和錦於105年度偵字第18022號恐嚇取財等案件調查筆錄中證稱:洪楚源等股東有開設名為「真相」之Line群組,群組成員有伊及洪楚源、原告、李奕翔、陳彥豪、張世杰等人,渠等在該群組中有事先討論財務報告會議中要與呂宇晟確認兩間分店之實際支出明細資料,因為洪楚源等人會預先向該兩間分店有業務往來的廠商詢問實際交易明細,若開會當天與呂宇晟提供的資料有出入,就會要求其解釋等語,並提出「真相」Line群組之截圖為證(見105年度偵字第18022號卷,下稱偵卷第66頁、71頁),且經證人李奕翔於調查筆錄中證稱:洪楚源在群組「真相」裡要原告把土城店之監視器關掉,也要我把八德店的監視器關掉等語,並有李奕翔提出「真相」Line群組對話紀錄在卷可憑(見偵卷第80-85頁),而觀之上開Line群組於104年8月21日對話紀錄中,洪楚源(即阿男):「健身房就好『我 的人』會把會員請出去2樓也是」,原告(即KIWI)接著表示 :「還是先請老師暫停上課」,洪楚源(阿男):「KIWI記得把監視器關掉」,原告:「嗯」,洪楚源:「明天豪哥會來幫我簽本票」、「還有如果金額有差的話讓渡書也要寫」、「退股」,原告:「我怕明天不止你想打他」、「你人叫多一點」「不然太多人要打他人不夠啦」、洪楚源:「先拔監視器」、原告:「監視器主機送修了」(見本院卷第141-167頁),足見原告對於洪楚源將於當日財務說明會議會中 毆打呂宇晟,並欲以強暴、脅迫之方式逼迫其簽立本票及讓渡書等情,非僅事前參與謀議而知之甚詳,並幫助洪楚源確認土城店之監視器無法使用,俾利無從以錄影畫面蒐集洪楚源之犯罪證據,顯已為洪楚源之犯罪提供一定之助力;且原告於呂宇晟遭毆打受傷後雖有將其送醫,然卻依洪楚源事前之指示,將呂宇晟之就診紀錄及驗傷單取走,此節亦為原告於調查筆錄中所自承(見偵卷第47頁),則呂宇晟依據上開對話紀錄及上開刑事案件之訴訟資料,並本於其自身經歷見聞,以其主觀上認知所為系爭影片附表一編號4第1點後段「他先說服石敢當一起來搶...」等語,縱用詞尚非精確,然 亦無從苛責一般社會大眾對法律用語能精準適用;且該段內容主要係在描述洪楚源事前說服原告配合之行為,並未提及原告確有同意或參與洪楚源上開犯罪,亦難認有損及原告之名譽或有何與主要事實不符之處。至附表一編號1、編號2第2點、編號4-5、編號6第1點、編號7-8及附表二標號2部分,均係指述洪楚源即宋哥之背景、呂宇晟當日遭毆打及如何被迫簽立本票、讓渡書及交付存摺、提款卡等事件發生經過,暨其事後休養情形、刑事偵審結果、及呂宇晟無法舉證證明上情之意見陳述等節,核與原告均屬無涉,自難認此部分言論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上評價,而侵害其名譽權甚明。 ⑶關於附表一編號6第2點末句「就連大軍當天留下來的錢包裡面的提款卡,都被宋哥還有石敢當給拿走,然後去提款機把大軍的存款給領光光啊」、及編號9部分: ①查原告主張洪楚源命呂宇晟交出帳戶存摺及大小章後分別交予八德店、土城店店長負責保管,故其有暫保管銀行存摺及大小章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3頁),應堪以信為真實。又呂宇晟交付之存摺計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崁分行及土城分行(戶名:無極運動用品店),及花旗銀行土城分行、第一銀行板橋分行(戶名:呂宇晟)等,有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012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憑,且參照 洪楚源於調查筆錄供稱:前往花旗銀行土城分行提領呂宇晟個人帳戶內現金應該是原告指示他人提領的,至於提領用途為何要問原告才知道等語(見偵查卷第27-28頁),及證人 李雨涵於偵查中證稱:原告拿給伊一張花旗銀行提款卡,他說裡面是公司款項,叫伊將餘額都領出,伊領了3次4萬元,共12萬元等語(見偵查卷第275頁),核與原告於調查筆錄 中所自陳:伊請員工李雨涵或郭佩穎持呂宇晟於花旗銀行之金融卡去領4萬元,原本呂宇晟跟伊說於花旗銀行帳戶中還 有20萬元,但後來發現少了8萬元,洪楚源遂請呂宇晟將其 提領之8萬元交予伊,洪楚源因擔心呂宇晟再私自領錢,便 指示伊要將花旗銀行帳戶中所有金錢領出來,這些錢都由伊保管,有部分先用於運動中心的營運,剩餘部分則先存到伊個人於上海商業銀行帳戶中,洪楚源要求伊先暫管土城店,呂宇晟就不再介入公司營運等語(見偵查卷第47-48頁), 亦屬相符。又上開花旗銀行土城分行帳戶乃呂宇晟個人名義所開設,縱其確有如原告指述挪用公款或浮報設備費用等行為,然原告始終未說明呂宇晟侵占系爭合夥事業款項之金額若干,則其率爾指示員工持呂宇晟之提款卡,將其個人帳戶款項提領殆盡之行為,核與系爭影片內容所稱「就連大軍當天留下來的錢包裡面的提款卡,都被宋哥還有石敢當給拿走,然後去提款機把大軍的存款給領光光啊」等事實均大致相符。是系爭影片發表之言論內容,涉及原告部分之事實陳述,並非被告憑空杜撰,足見被告所為上開事實陳述並無侵權之舉。 ②至原告因上開洪楚源之犯行同涉強盜等罪嫌,雖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未動手或參與洪楚源前述犯行,有105年度偵字第18022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3-293頁),然呂宇晟所述「第一步,他先說服石敢當一起 來搶,人多好辦事!然後由石敢當約大軍在某個黃道吉日, 來創始店談股份讓渡的事。」等語,縱陳述內容略為簡要,然矧之原告就洪楚源事先即擬好股份讓渡書乙節已知之甚詳,且於案發過程中非僅在場注視,甚且有收取洪楚源交付之存摺及大小章,並於事後指示員工提領呂宇晟個人帳戶內款項,並暫管土城店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系爭影片所為之相關陳述,實無與事實不符之處。 ⑷關於附表二編號1部分: 系爭影片就附表二編號1之意見陳述部分,係呂宇晟基於個 人親身見聞,就原告之上述言行,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則被告陳述所見事實、所為之個人評論,自與侵權行為之要件有間。且被告所為此部分陳述,非一般明顯具輕視、歧視或辱罵之意,該事實在客觀上並非當然足以貶損他人之名譽,而留待聽聞者就其事件自為評價,亦難認行為人所為與不法侵害他人名譽之要件相當,故該等言論應不構成侵權行為。 ⑸綜上諸情以析,系爭影片關於原告部分之內容均與主要事實相符,且意見陳述部分並無貶損原告之名譽,自難認其有何違法性,自亦無須審究仲惟鼎就其消息來源及是否已盡查證義務。故被告發表系爭影片,依卷內事證,難認渠等就所為言論已侵害原告名譽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等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200萬元、移除系爭影片及以附件一所示方式回復其名譽等,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陳弘毅 附表 一、事實的陳述 編號 時間 發言內容 1 00:00:28 1.如果有黑道強佔你公司的時候,你該怎麼辦? 2.如果有30個人把你按在地上打,導致你昏迷,那你多久之後可以醒來呢? 2 00:01:35 1.但因為預算的關係,石敢當和賭神只各出了10萬元,三人就這樣拿錢去成立了一間健身房,店名就叫Max能量工坊。 2.宋哥也是混黑道的,家裡開資源回收場,在當地非常有實力。 3 00:03:05 所以宋哥就提議了,他要跟石敢當一樣,出十萬元入資,成為Max能量工坊的股東。 4 00:05:02 1.宋哥決定橫刀奪愛,搶走大軍心愛的max能量工坊創始店,那要怎麼搶呢?第一步,他先說服石敢當一起來搶,人多好辦事!然後由石敢當約大軍在某個黃道吉日,來創始店談股份讓渡的事。 2.這時宋哥使出橫刀奪愛第三步,猛男陣法他帶了30個黑衣猛男,早已在店門口清場,確保等一下不會有其他目擊證人,他一見大軍出來,就上前像摟女朋友一樣,強行把大軍摟回店裡,押在椅子上,再掏出褲襠裡的手槍,是真的手槍,還有讓渡書和五張本票,要大軍簽一簽…。 5 00:06:35 1.雖然強敵在前,大軍也仍然堅持不簽,直到他被宋哥帶著現場的黑道,打得頭破血流押回一直上時,他才害怕的顫抖著這手,輕握著筆,然後準備簽下這份將會讓他失去一切的讓渡書啊!忽然他迴光返照,悲從中來,氣急攻心的嗆道,有種開槍打死我啊!不然我是不會簽的! 2.所以宋哥就被激怒,真的帶著手下把大軍打死了,但打死只是一種形容詞,就跟你總是說笑死了卻也沒真的死一樣,大軍並沒有真的被打死,只是被打到失去意識⋯。 6 00:07:25 1.當時宋哥輕握著昏迷的大軍的小手手,幫他簽下了讓渡書還有本票,然後才讓石敢當將大軍送去醫院…。 2.接著橫刀奪愛的第四步,宋哥開始銷毀這個輕握之夜的一切證據,然後拿走了店裡的銀行帳號還有存摺,這樣就能去銀行把max能量工坊的資產全部盜走…就連大軍當天留下來的錢包裡面的提款卡,都被宋哥還有石敢當給拿走,然後去提款機把大軍所有的存款給領光光啊⋯⋯。 7 00:09:02 那此時的大軍在做甚麼呢?他正忙著昏迷,他被送去醫院後,昏了兩週才醒過來,之後還陸續休養了半年,才有辦法出院,他說他是真的被打得很慘! 8 00:12:39 但這些都改變不了宋哥一夥最後全部被抓的結果,他們在大軍28歲那年,終於全部被判刑入獄了,到這邊法律才還了大軍清白。 9 00:13:16 當初那些被宋哥還有石敢當侵占花掉的錢,其實都討不回來了… 二、意見的表達 編號 時間 發言內容 1 00:03:52 所以宋哥和石敢當並不知道答案,他們只是非常羨慕和忌妒,大軍現在能過上如此優渥的生活,以前店沒賺錢時,他們都沒有意識到,份到用時方恨少,直到健身房賺錢了,他們才明白股份少,真的分不到什麼錢。 2 00:09:02 大軍又該如何奪回自己的店呢? 他要怎麼證明他是被迫簽下讓渡書的呢? 他要怎麼證明他沒有捲款跑路呢? 他要怎麼證明被30個黑衣人打昏,平均要兩週才能醒過來呢? 這些他都沒辦法證明! 附件一(共同被告回復原告名譽之方式) 回復方式: 以「對石晉維先生道歉之影片」為標題錄製影片,並將最後事實審判決書全文刊載於影片下方之文字介紹區刊登處所:Youtube 「主頻道〔谷阿莫】」 刊登期間: 連續一個月道歉影片。 文字如次: 道歉啟事道歉人谷阿莫與呂宇晟,於民國110年7月22日,在谷阿莫 Youtube 頻道上,以「一個經驗:關於被黑道玩弄的故事」 為標題,公開發表誹謗石晉維先生的影片,嚴重損害石晉維先生的名譽,道歉人谷阿莫與呂宇晟之行為,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確定,茲為道歉,並回復石晉維先生之名譽,特將判決書全文刊戴於本影片下方文字區,並鄭重道歉聲明如前。 此致 石晉維先生 道歉人谷阿莫 道歉人呂宇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