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保險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趙守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字第3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廖伯宇 李郁奇 林立桓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朱均霖 被 告 陳元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