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歐育萍、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明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歐育萍 相 對 人 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10年4月8日在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 、資遣費合計新臺幣(下同)62,462元,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准 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 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惟因相對人未出席而調解不成立,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憑,則調解既未成立,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請求就調解紀錄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