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蔡詠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66號 上 訴 人 蔡詠任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一路通有限公司間110年度勞小字第66 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請求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410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000元,是本件上訴人應先繳納之裁判費為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