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王怡燕、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明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68號 原 告 王怡燕 被 告 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9日裁定命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4 月13日寄存而為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