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何明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21號 原 告 何明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偉成亞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2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繳納之裁判費為臺553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