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羅紹偉、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奥田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68號 原 告 羅紹偉 訴訟代理人 陳祥彬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奥田実 訴訟代理人 許振湖 鄭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3月4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