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專調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鄭惠文、天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品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專調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鄭惠文 代 理 人 魏千峯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天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一、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 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不合於第1項規定之勞動事件 ,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勞動調解。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3 項、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 ,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而聲請人聲明第1項請求相對人給付26萬4,14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第2項 請求相對人提繳勞工退休金1萬3,643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專戶,第3項請求相對人給付17萬5,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45萬2,788元(計算式:264,145元+13, 643元+175,000元=452,7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徐語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