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劉信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08號 原 告 劉信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森寵物雲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特休未休折算工資,依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一,是本件應暫 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333元(計算式:1000-《1000÷3×2》=333 .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