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林玟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20號 原 告 林玟伶 訴訟代理人 蔡皇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辰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333,293元(計算式;293,333+39,960=333,293),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640元,惟該部分係請求給付薪資、資遣費、 提繳勞工退休金等,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 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1,213(計算式:3,640-《3,640÷3×2》=1,21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另聲明第三項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合計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 幣4,213元(計算式:1,213+3,000=4,21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書記官 鍾尚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