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李育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74號 原 告 李育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熙正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前已經調解)。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按因確認僱 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 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此部分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元(1,000元×【1-2/3】,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