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蔡詠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39號 原 告 蔡詠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路通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工資新臺幣(下同)1,167元、延長工時工資98元、資遣費1,41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是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 費為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