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陳怡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44號 原 告 陳怡蒨 郭耀天 共 同 許名志律師(法扶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 代理人 江凱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想走走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612,439元( 計算式:341,243+271,196=612,439),其中代墊費用25,060元 部分(計算式:24,760+300=25,06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新臺幣587,379元部分(計算式:612,439-代墊費用250,60=587,379)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惟該部分為 積欠薪資及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 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2,130元(計算式:0000-0000÷3×2=2,130),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合計為新臺幣3,130元(計算式:1,000+2,130=3,13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鍾尚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