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黃沛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91號 原 告 黃沛琳 訴訟代理人 范瑋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本件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不成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90,85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200元。惟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本件原告請求給付之短付工資46,354元、預告工資53,000元、資遣費158,558元、提繳退休金25,440元(15,900 元+6,540元),合計283,352元部分,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2,060元(3,090元×【1-2/3】),準此,本件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40元(3,200元–2,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