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鄭鈞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92號 原 告 鄭鈞元 訴訟代理人 范瑋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前已經調解無庸再行勞動調解程序),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新台幣(下同)376,526元,原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080元,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1,360元(4,080元/3),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