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林寶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80號原 告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PEINADO JR EDISON MARTOS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PEINADO JR EDISONMARTOS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時所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55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62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