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李宜珍、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83號 原 告 李宜珍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6,9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46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資遣費、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該部分應暫先繳 納之裁判費為3,486元(計算式:10,460-《10,460÷3×2》=3,486,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欠2,98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