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黃匯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23號 原 告 黃匯吾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統昇數位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等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56,6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3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 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