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陳婉若即伊森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陳婉若即伊森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指定陳婉若為伊森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伊森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森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徵得陳婉若同意擔任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婉若為伊森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臨時會決議錄、第三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簿、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簿冊保存文件清冊、簿冊保管人身分證影本等件,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9年度司司字第69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王曉雁